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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
发布时间:2017-07-31  查看次数:

一、执法主体名录

 

执法部门名称

执法主体名称

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收费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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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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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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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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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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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中心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定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石(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四)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六)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贯彻落实及拟定相关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七)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八)编制市公务员培训计划,指导石家庄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业务。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监督指导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九)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十)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分配办法;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方面的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十二)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四)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六)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和拟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七)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八)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

1、综合规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石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

2、社保基金监督和财务处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拟定运营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负责全市就业经费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负责编制和执行机关及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开支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

3、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有关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特殊群体就业和失业援助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石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4、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管理规则(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含中央驻石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含部分高级工)的审核、推荐及市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评审;制定全市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6、职称管理处(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

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组织实施。

8、劳动关系处

负责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时间、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监督检查地方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拟订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破产、关闭)中的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9、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及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政策;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10、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审核;承办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11、医疗保险处

负责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组织实施医疗、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全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等相关工作。

12、工伤保险处(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