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
 
关于2018年度医药机构申报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定点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04  查看次数:
根据《878365体育在线投注转发关于〈修订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人社字〔2018〕27号)文件,现将2018年度受理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定点范围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
(一)时间
1.零售药店为2018年6月15日至30日的工作日;
2.医疗机构为2018年7月1日至15日的工作日。
(二)地点
1.市内五区医药机构上报材料至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四楼会议室。联系电话:83865019
2.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循环化工园区、井陉矿区医药机构上报材料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管理组 地址 联系电话
鹿泉区 鹿泉区医保中心监督检查科219房间 82188184
栾城区 栾城区社保局101房间 88037162
藁城区 藁城区社保局318房间 88045443
正定县 正定县医保中心四楼稽核科 88017337
循环化工园区 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医保大厅 80860960
井陉矿区 井陉矿区政府大楼医保中心330房间 85417956
二、申请条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5号)文件中:
(一)第七条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第七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调整为“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应按其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二)第八条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第八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调整为“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应按其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其余按照(冀人社规〔2018〕5号)文件所列的申请条件执行。
三、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5号)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四、结果公示
对集中评估在80分(含)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初选名单,在市人社局和市医保中心网站按规定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凡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投诉的,经查实后不符合定点医药机构要求的,一律取消纳入定点医药机构资格。
五、补充说明
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包括申请受理、现场考察、集中评估、评估结果确定、结果公示、签订服务协议、开通联网。
六、注意事项
(一)医药机构将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
(二)现场考察、集中评估等程序时间不再另行通知。
(三)申报医药机构应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经查处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6月4日